時間:2014-11-18 17:46來源:CAAC 作者:民航翻譯 點擊: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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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 view this page ensure that Adobe Flash Player version 9.0.124 or greater is installed. 600 米為一個高度層;飛行高度 12500 米以上每隔 1200 米為 一個高度層。” -(b)(2)修訂為“…,飛行高度 9200 米至 12200 米,每隔 600 米為一個高度層;飛行高度 13100 米以上,每隔 1200 米為一 個高度層。” 91.180 新增條款。 91.195 新增條款。 91.403 -原標題改為“按目視飛行規(guī)則運行的儀表和設備”,內容重新改寫; -原部分內容移至修訂后的第 91.405 至 407 條。 91.405 -原標題改為“按儀表飛行規(guī)則運行的儀表和設備”,內容重新改寫; -原內容移至修訂后的第 91.435 條。 91.407 原標題改為“在夜間和運上運行的儀表和設備”,內容重新改寫。 91.409 -原標題改為“馬赫表”,內容為新增要求; -原內容移至修訂后的第 91.423 條。 91.411 -原標題改為“無線電通信設備”,內容為新增要求; -原內容移至修訂后的第 91.443 條。 91.413 -原標題改為“導航設備”,內容為新增要求; -原內容移至修訂后的第 91.427 條。 91.415 -原標題改為“應急和救生設備”,內容重新改寫; -原內容移至修訂后的第 91.427 條。 91.417 -原標題改為“跨水運行飛機的附加應急和救生設備”,內容為新增要求; -原內容移至修訂后的第 91.429 條。 91.419 -原標題改為“水面上空運行直升機附加應急和救生設備”,內容為新增要求; -原內容移至修訂后的第 91.439 條。 91.421 -原標題改為“特定空域的附加應急和救生設備”,內容為新增要求; -原內容移至修訂后的第 91.437 條。 91.423 -原標題改為“高空飛行的氧氣設備”,內容重新改寫; -原內容移至修訂后的第 91.433 條。 91.425 新增條款,內容為新增要求; 91.427 新增條款,內容為由原第 91.413 和 91.415 條改寫。 91.429 新增條款,內容為原第 91.417 條的要求; 91.431 新增條款,內容為新增要求; 91.433 新增條款,內容為原第 91.423 條的要求; 91.435 新增條款,內容為原第 91.405 條的要求; 91.437 新增條款,內容為原第 91.421 條的要求; 91.439 新增條款,內容為原第 91.419 條的要求; 91.441 新增條款,內容為新增要求; 91.443 新增條款,內容為原第 91.411 條的要求; 91.1007 -刪除; -原內容移至修訂后的第 91.407 條。 91.1009 -刪除; -原內容移至修訂后的第 91.417 條。 91.1011 -刪除; -原內容移至修訂后的第 91.411 條。 91.1013 -刪除; -原內容移至修訂后的第 91.415 條。 91.1021 -刪除; -原內容移至修訂后的第 91.415 條。 附錄 A 增加“航空作業(yè)”、“A 級性能旋翼機”和“B 級性能旋翼機”的定義 附錄 D - 1.定義中:在縮小垂直間隔標準(RVSM)空域的定義中增加“一般…(國內是飛行高度 8900 米(29100 英尺)至 12500 米(41100 英尺))”; - 1.定義中:在 RVSM 飛行包線的定義中:(1)中增加“(國內8900 米(29100 英尺))”,(2)中增加“(國內 12500 米(41100 英尺))”; - 2.航空器批準中:將(d)(2)(5)中 40 米(200 英尺)改為“60 米(200 英尺)”; - 2.航空器批準中:(g)重新改寫,原(g)的內容改為(h); -8.空域的劃定刪除。 上述修訂經 2007 年 7 月書面征求意見后,于8月3 日由民航總局政策法規(guī)司組織召開的規(guī)章修訂征求意見會上討論后報批,于 2007年X月 XX 日經局長辦 公會討論通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