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4-11-29 10:24來源:藍天飛行翻譯公司 作者:民航翻譯 點擊: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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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 view this page ensure that Adobe Flash Player version 9.0.124 or greater is installed. (3) 應當具有滿足 CCAR-25部第25.812條要求的靠近地板的應急撤離路線標志。 (d) 應急燈的操作:除符合 CCAR-25部第25.812條規(guī)定(如本條(h)款所規(guī)定的)、僅用于輔助撤離裝置的應急燈光子系統的照明燈(獨立于飛機主應急燈光系統,在輔助撤離裝置展開時能自動工作)外,本條(c)和(h)款中要求的各應急燈應當滿足下列要求: (1) 可以從飛行機組位置以及客艙乘務員座位易于接近處進行人工操縱; (2) 具有防止人工控制裝置意外操縱的措施; (3) 當從任何位置將其預位或者接通時,保持點亮或者在飛機正常電源中斷時點亮; (4) 在滑行、起飛和著陸時預位或者接通; (5) 在緊急著陸后危急環(huán)境條件下提供所要求的照明度至少 10分鐘; (6) 具有一個駕駛艙控制設備,其上有“開”、“關”和“預位”位。 (e) 應急出口操縱手柄。對于每一旅客應急出口操縱手柄的位置以及出口打開的說明應當按照飛機型號審定的要求予以標明。在這些飛機上,如果任何操縱手柄或者操縱手柄蓋的照明亮度下降到 100微朗伯以下,則不得繼續(xù)使用。 (f) 應急出口通道。每一載客飛機應當按照下述要求提供應急出口通道: (1) 不同旅客區(qū)域之間或者通向 I型或者 II型應急出口的每一通道應當暢通無阻且至少有 50厘米(20英寸)的寬度; (2) I型或者 II型應急出口附近應當有充足的空間,允許機組協助旅客撤離而不會將通道的無障礙寬度減少到本條(f)款第(1)項要求的寬度以下;但是,如果局方發(fā)現存在的特殊情況可以提供同等的安全水平,則可以批準偏離本要求; (3) 從主過道到每一 III型和 IV型出口之間應當有通道。從過道到這些出口的通道不得因座椅、鋪位或者其它伸出物阻擋而降低出口的有效性。此外,對于運輸類飛機,應當按照CCAR-25部第25.813條(c)款第(3)項的規(guī)定為每一個 III型出口安裝標牌; (4) 如果從客艙的任何座位到達任一要求的應急出口需要穿過一客艙間的通道,則該通道應當是暢通無阻的。但是,如果簾布不阻礙通道的自由出入,則可以使用簾布; (5) 客艙之間的任何分隔處不得安裝門; (6) 如果從任何旅客座位到達任一要求的應急出口需要穿過客艙與其它區(qū)域的分隔門道,則該門應當具有鎖定在打開位的功能,并且在每次起飛和著陸中該門應當鎖定在打開位。鎖定機構應當能夠經得住 CCAR-25部第25.561條(b)款中所列的門及其周圍結構在承受最大慣性力時所附加的載荷。 (g) 外部出口標志。每一旅客應急出口以及從外部打開該出口的方式應當標明在飛機的外側。機身一側的每一旅客應急出口應當用 5厘米(2英寸)的彩色帶描畫其輪廓。每一外側標志(包括彩色帶)應當以明顯的色彩反差將其與其四周的機身區(qū)域區(qū)分開來。該標志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1) 如果深色的標志反射率為15%或者更低,則淺色標志的反射率至少應當為 45%; (2) 如果深色標志的反射率大于15%,則應當確保淺色標志的反射率與深色的反射率之間至少相差30%; (3) 不位于機身兩側的緊急出口應當能夠從外部打開,并以紅色明顯標明適用的指導說明,如果紅色與背景色的反差不明顯,以鮮鉻黃色標明,當該出口只能從機身的一側打開時,應當在機身的另一側明顯標明這種情況。 (h) 外部應急燈光和撤離路線。 (1) 每一載客飛機應當裝有滿足該飛機型號合格審定要求的外部燈光; (2) 每一載客飛機應當裝有滿足該飛機型號合格審定要求的防滑撤離路線: (i) 地板高度出口。機身一側大于 111厘米(44英寸)(含)高、50厘米(20英寸)(含)寬(但不超過 117厘米(46英寸)寬)的每一地板高度門或者出口(不包括那些通向貨艙或者行李艙而從客艙無法接近的出口)、機身腹部每一旅客出口以及尾部每一出口應當滿足本條有關地板高度出口的要求。但是,如果局方發(fā)現存在特殊情況,無法滿足本款要求但能達到可以接受的安全水平,則可以批準對本款規(guī)定的偏離。 (j) 附加的應急出口?团撝薪浥鷾实、規(guī)定的最小應急出口數量以外的應急出口應當滿足本條(f)款第(1)、(2)項和(3)項以外的所有適用要求,且應當是易于接近的。 (k) 在每架大型載客的渦輪噴氣飛機上,每一個機腹出口和尾部出口應當滿足下列要求: (1) 設計和建造成在飛行期間無法打開; (2) 安裝在該出口打開裝置附近的顯著位置,并在距離 76厘米(30英寸)處可以讀的標牌進行標識,同時說明該出口被設計和建造成在飛行期間無法打開。 (l) 便攜式應急照明燈。按照本規(guī)則實施運行載客飛機應當裝有從每一客艙乘務員座位處可以取用的應急手電筒。 第135.187條 不工作的儀表和設備 (a)在航空器所裝的儀表或者設備失效時,只有符合下列條件,方可起飛: (1)該航空器具有經批準的最低設備清單; (2)局方頒發(fā)給該合格證持有人的運行規(guī)范批準其按照最低設備清單運行,飛行機組應當能在飛行之前直接查閱經批準的最低設備清單上的所有信息。查閱方法可以是閱讀印刷資料或者其他方式,但這些方式應當經局方批準并規(guī)定在合格證持有人的運行規(guī)范中。經批準的最低設備清單,在運行規(guī)范中得到局方授權的,構成經批準的對型號設計的修改,而不需要重新進行型號合格審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