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3-03-12 14:48來源:藍天飛行翻譯 作者:航空 點擊: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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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對起飛標準的影響 表11 設備故障或降級對起飛最低標準的影響 設備故障或降級 對起飛最低標準的影響 跑道邊燈或跑道末端燈 不允許夜間運行 中線燈 RVR不得小于400米 接地區(qū)RVR 可臨時由跑道中間點RVR代替,或由VIS代替 中間點RVR RVR不小于400米 停止端RVR RVR不小于200米 13.對運營人的要求 13.1 運營人所確定其機場運行最低標準,應不低于局方批準的該機場最低標準,如使用HUD(或者EVS、SVS),經(jīng)局方特殊批準,可以使用低于機場最低標準的標準。 13.2 在確定具體機場最低標準時,運營人必須全面考慮: (1)飛機型號、性能和操縱品質; (2)飛行機組的組成、勝任能力和經(jīng)驗; (3)所選用跑道的尺寸和特性; (4)可用目視和非目視地面助航設備的充分性及特性; (5)在起飛、進近、拉平、著陸、滑跑和復飛時,用于導航和飛行軌跡控制(若適用)的機載設備; (6)在進近、復飛以及爬升區(qū)域中對實施應急程序有影響的障礙物; |